2021年11月7日,立冬。节气的风向标告诉人们,即将进入寒冷的冬季,而应景的是,就在6日,一股实力强大的寒潮正在横扫我国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多地出现雨雪天气,降温十分强烈。
此刻,在地处西北地区东部的陕西省白水县,凛冽的西北风夹杂着雨雪呼啸地笼罩着这座山区小城。城外,站在一处沟畔旁,57岁的孙亚军表情凝重,远处山峦叠嶂、连延起伏,在雪雨弥漫中变得苍白而模糊;寒风雪雨肆虐着、潮浸着孙亚军凌乱的头发,他却浑然不知,因为在他的脑海中,一起因商标注册权的诉争案萦绕心头,久久挥之不去,个中的大起大落、酸甜苦辣,令他伤怀;但“面对困难、永不低头”的性格,锻造了他愈战愈勇、顽强拼搏的奋斗精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战斗”到底。
孙亚军,一位土生土长的西北汉子,陕西白水人,曾任白水县绿瑞果业协会会长、荣获白水县“苹果营销状元”等称号。依托白水得天独厚的苹果资源,他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为师,兢兢业业、边干边学,是一位从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果树专家,经常受邀赴河南、山东、宁夏等地讲授苹果栽植技术。为了将农业技术和肥料产品及时送到果农手里,2013年11月成立了陕西维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申请注册“维生农业”商标,其含义为:“维持农业生态平衡”之意,减少化肥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维持生态平衡;补充施入微量元素,维护土壤结构中养分供给的平衡;施用有机肥,形成良性的农业生态环境。同时,我们将“维生农业”商标运用到公司生产、销售的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化学肥料、植物肥料、混合土、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生物有机肥上,该系列产品投入到市场后,受到广大果农的一致好评。然而,令孙亚军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是“维生农业”商标的注册,却给他惹来了一场“商标注册权诉争”官司,几年下来,官司连连败北,身心疲惫。但西北人永不服输的性格使他在继续诉讼的同时,希望借助各大媒体舆论的力量,倾诉自己的心声,下面是孙亚军向各大媒体来信的整理汇编,以飨读者。
2014年,我们陕西维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维生农业”商标,它来源于我们公司字号。随后,我们将“维生”肥料销往全国各地,如广西、四川、宁夏、山东等20余省市,并获得了广大果农的一致好评和广泛认可,建立了稳定的市场格局。
同时,为了让“维生”品牌更加扩大化,我们还与《西北园艺》、《烟台果树》、《现代园艺》、《农业科技报》等报刊杂志合作,常年发布广告;参加各类国际果蔬、食品展览会及农资博览会等,让“维生”品牌深入人心;此外,“维生”系列产品还获得多项资质证明,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获得农肥(2018)准字10313号批号,并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多次检测中质量合格,荣获各种奖项。
就在“维生”系列品牌做得风生水起之时,2019年,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维生’商标无效”为由,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陕西维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裁定,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商评字[2019]第182259号《关于第19358890号“维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维生”商标无效,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广东维生温室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16日更改为现名。根据国家商标局官网核实,“维生”二字最早于1993年全国诸多企业将其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并有效注册了260多件。1996年“维生”商标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申请后核准、注册,但在2007年8月27日,商标权利人放弃了该商标,最终因未续展而失效。自从2004年开始,广东维生公司陆续注册了系列产品的“维生”商标,但始终未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申请过“维生”商标,而直到6年后的2010年11 月,该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维生”字号注册商品、服务类别是1类的肥料商标注册申请, 经过注册、驳回、复审,于2011年8月被驳回审理结束;后又于2018 年8月重新提交了“维生”申请,再次被驳回;2019年12月再次申请“维生”字号,该商标目前还处于审理阶段。
广东维生公司作为“陕西维生”的同业竞争者,其目的就是为了抢占市场,采用“商标无效宣告”之手段,企图利用它在完全不同领域的企业字号、商标,来无效“陕西维生”在先使用并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维生”商标,其不正当竞争意图显而易见。由此可见,广东维生公司不是“维生”商标的独创人,也不是最先在肥料商品上的使用人,其在肥料商品上无权对“维生”商标主张任何权利。
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们陕西维生公司关于“维生”商标权无效宣告之裁定,我肯定不服,并以陕西维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们的诉讼理由是:“维生”商标是我们陕西维生公司独创的商标标识,创意来源于我们商号与行业,并经过多年的推广和使用,在市场和用户中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而广东维生公司根本没有在先与“维生”商标在肥料商品上在先使用的事实基础,至始至终都不是“维生”商标在肥料商品上的真正权利人,所以无权对“维生”商标主张任何权利。然而,法院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了我们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毫不气馁,愈战愈勇,于2021年7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要求判决撤销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生农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勒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我的再审理由是:被诉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其采信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如:合同品牌前后不一致;国家公务人员签署经营合同,存在明显证据造假嫌疑,这一点,后面我要重点阐述;二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绝大多数均未体现诉争商标或商品,事实认定不清;第三人广东维生公司在案证据完全无法证明陕西维生与广东维生之间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应予撤销;恳请最高法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一、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中,关于“国家公务人员签署经营合同,存在明显证据造假”这一环节中,陕西省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副书记“深陷其中”。第三人广东维生公司在庭审阶段提交的第三份经销协议中,甲方为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某副书记,并有其签名及电话号码;该副书记身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与广东维生公司签署经销协议的可能性呀?而在搜狐网、该局公众号上,完全可以搜索到该副书记的相关报道,这些足以证明该副书记即为国家公务员。而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该副书记身为国家公务员,不可能从事与第三人经销协议中约定的“在大荔县销售乙方产品”的行为。由此证明,此份经销协议涉嫌造假的可能性较高,较大可能是针对此次无效宣告案件而提前做的准备。试想,如果该份协议造假,那么广东维生公司其他证据难道就不可能造假吗?而正是这些所谓的证据,一、二审法院竟然都一一采信了?
综上足以说明,第三人广东维生公司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肥料商品上已经对“维生”商标予以有效使用,所以,诉争商标——“维生”,应予以维持注册。
初翻云开见灼日,苦尽甘来又一春。
立冬,预示着漫漫冬天即将来临,但它终将会过去,那么,充满希望的春天还会远吗?孙亚军在心底默默地期盼着,因为他深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