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脱贫攻坚结束后,重点监测哪些人?
答:一是脱贫不稳定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且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二是边缘易致贫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且有致贫风险的农牧户(非脱贫户)。
三是突发严重困难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状况,刚性支出较大超过预警标准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非脱贫户)和脱贫户。
2.驻村干部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防返贫致贫监测?
答:一是农牧户自主申报。
1.脱贫户使用防返贫监测手机APP自主申报。
2.农牧户通过拨打“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热线”自主申报。
3.农牧户直接向所在嘎查村申报。不具备自主申报能力的农牧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在收到农牧户申报信息后,嘎查村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并向苏木乡镇、旗县市反馈核查结果。
二是基层干部排查。采取集中排查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返贫致贫风险。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嘎查村组干部、驻村干部、包村干部、网格员、乡村医生等基层力量,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走访排查所有常住农牧户,对返贫致贫风险开展经常性、常态化排查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纳入监测范围。
三是部门筛查预警。在盟、旗两级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止返贫监测部门筛查预警机制,按照“部门筛查、集中交办、入户核查、结果反馈、跟踪盯办”的程序,定期筛查预警、反馈苏木乡镇、嘎查村核实。
四是社会监督发现。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及时掌握分析网络平台、媒体反映、信访举报等信息,组织干部核实相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原则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全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旗县市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开展监测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3.有哪些重点帮扶措施?
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综合监测对象风险类型、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意愿,开展针对性帮扶。
一是产业帮扶。由各级发改、农牧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特色产业帮扶。脱贫地区特色扶贫产业、科技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等项目,优先向监测对象倾斜。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有劳动能力且有发展意愿的监测对象,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技能培训等,带动参与生产经营拓宽增收渠道。
2.消费帮扶。对因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加大农资供应力度,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有针对性地实施消费帮扶,切实解决生产发展和产品积压等难题。
二是就业帮扶。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稳岗就业。强化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对吸纳当地监测对象稳定就业的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推广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监测对象参与乡村项目建设,提高就业收入。对失业监测对象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2.技能提升。加大监测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监测对象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
3.公益岗位帮扶。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使用各级专项资金、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收益、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等,对其安排公益岗位补助,新增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监测对象。
三是金融帮扶。由各级金融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落实小额信贷和贴息政策。对信用良好、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有就业创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监测对象,鼓励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其他金融政策支持。
四是教育帮扶。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
1.义务教育帮扶政策。将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纳入控辍保学重点监测范围,对无法到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落实送教上门政策,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失学辍学,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落实 “一生一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持续劝返工作。对存在因学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参照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家庭教育扶贫政策,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
2.其他教育帮扶政策。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等政策;接受职业教育的,纳入“雨露计划”帮扶范围;就读技工院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接受高等教育的,按规定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等政策。加强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和“一人一 案”动态管理。
五是健康帮扶。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医疗保障帮扶。由各级医保部门牵头负责。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实施倾斜支付。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六是住房安全保障。由各级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七是饮水安全保障。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健全完善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持续做好监测对象用水状况监测,及时解决季节性缺水和饮水出现安全问题,确保监测对象饮水安全。
八是综合保障帮扶。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对已纳入低保范围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脱贫人口依规实施低保渐退政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