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为落实落细中央“农林22条措施”惠台政策,支持在青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青岛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市台港澳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供销社等14个部门联合研究出台了青岛市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实施细则如下。
第16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一)办理流程
鼓励台湾同胞来青投资建设乡村产业振兴项目,根据投资产业性质协调沟通产业专班有关部门,提供产业、投资等落地前、建设中、达产后支撑服务。
(二)办理要求
视产业投资方向和所属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分类,由产业专班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权限提供政务服务,跨产业门类项目由涉及职责部门联合商榷,共议办理原则。
(三)所需材料
视投资乡村产业性质而定。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乡村产业振兴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
联系电话:0532—66999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