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印发。
《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植物检疫、生猪屠宰等农业农村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以及依法符合行政拘留案件,总共七章、52条,包括总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查与法律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处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信息共享、附则。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查办农业农村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实施办法》对四部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认定、案件协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也进行详细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或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重大及其他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据悉,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大力开展“护奥运保春耕”、农资打假“绿剑行动”、渔政执法“2022亮剑”、整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等专项行动,全年办理案件1500余件,移送涉刑案件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