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以来,受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政策演进的宏观影响,我国农户的收入变化具有显著特点。
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产粮大省之一,如何促进农户增收成为最主要的问题,吉林省大力推进农地流转,这对农户增收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与支持作用。
农地流转政策历史演进
随着全国农地流转进程的加快,吉林省的农地流转发展进程也在进一步推进,由于吉林省地处我国特殊的地理区位,有着丰富的黑土地资源,这就凸显了吉林省农地流转发展的特殊性。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地流转已从严格禁止流转转变为允许小农地转包,立法保障农地流转为规范发展,逐步推动农地流转市场化。
吉林省农地流转政策的发展历史沿革可以说是曲折的,其曲折的历史演进分为六个阶段,分别为禁止流转时期、允许转包时期、立法保障时期、规范发展时期以及巩固发展时期。
严禁土地流转时期(1978-1983)全面禁止了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并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通过侵占、收购、变卖土地和以其他方法私自流转土地耕地。
允许转包时期(1984-1987)1984 年允许开展农地转包活动,但禁止其他形式流转。立法保障时期(1988-2002)明确农地流转基本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 30 年。
规范发展时期(2003-2007)吉林省为推动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以规范农村承包争议仲裁。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作为成为农业生产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肯定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快速发展时期(2008-2016)健全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户权能,法律保障农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取得、运用和利益等权,进一步完善对农业土地承包所有权的适度规模经营管理与服务,逐步形成了健全的农业土地承包所有权与农业用地经营体系商品交易市场。
巩固发展时期(2017-至今)2018 年更加健全了农村土地承包合作关系,更加健全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注册制度,更好地推动了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更好地完善了乡村耕地使用所有权秩序流动,进一步推动了乡村土地经济适度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健康。
2021 年按照“三权”分置的管理制度,以切实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将逐步确定了对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组织,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申请的具体审查规定,并建立了风险保障制度,以更有效的保障土地流转的各方合法权益,规定形成了统一运营的市场组织管理体系。
对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乡村集体承包耕地、未发包土地到户、森林、草原、农田水利用地、水域土地等的所有权,通过租赁、转让、入股、共同出资或合伙投资等方式流转,流转。
农地流转现状
(1)农地流转的总体水平
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历史发展概况中可发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社会与经济背景,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农户为增加农村的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户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2021 年公布的吉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报告,吉林省耕地面积已达 749.85 万公顷,合计11247.75 万亩,其中长春市、白城市、松原市、四平市耕地面积最大,合计约占全省的71%。
据中国农业农村部,通过全国信息联播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表明,截止至 2019 年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 2828 万亩,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 44.88%。
(2)农地流转的特点
自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吉林省农地流转突显出流转范围窄、流转时间短、流转主体分散的特点。
从土地流转区域上看,吉林省中西部区域农户参加耕地流转的比重,较中东部区域有所提高,但由于耕地细碎化程度较严重,目前尚未实现适度的经营规模;
从土地流转年限上来看,中国土地流转年限相对较短;与此同时,农地流转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农地流转租金与农业收益密切相关。
从土地流转方式上来看,吉林省将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由原来的转移、交换,逐步改变为转移、交换、租赁、入股、经营;
从流转主体上来看,除了传统农户内部的流动之外,工商公司、专门大户、家园农场、村民合作社组织等新兴的农村经济运营主体也加入了其中。
从流转区域上看,吉林中西部地区主要是冲积平原,而东部则以山区居多,因此吉林中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很大。
而吉林各地农地流转程度,又受地域区位因素,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导致各地农地流转规模,都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
(3)农地流转的方式
国家统计局在《专题分析报告》中表明,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形态复杂多样,一般有转包、转移、交换、入股和租赁等五大形态,其中以转包与租赁为主。
农地转包是指由农户,或农业用地的承包人,双方经过协商,将承包期内的部分土地或整个耕地,由原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他农户种植经营。
农地转让是指由项目承包人以耕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经项目承包人的申请或者承包方(一般为村集体组织)同意后,将原承包期的部分或者全部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参与耕地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即该农户与承包方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后,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该耕地上的承包关系,即刻结束。
农地入股,是指采取传统家庭土地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发承包方之间,为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经济社会,把乡村耕地的发包所有权视为入股,双方自愿或共同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农地租赁是指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当作承租人,把在本国包干期内发包的农业用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地出租给别人进行农村商品生产经营,并同时缴纳房租的经济活动。
农户收入概况
我国是拥有 14 亿多人口的农业大国,其中 5 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占总人口的36.11%。因此,提高农户人均收入是增强农户幸福感、缩短城乡差距的主要渠道。
吉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户的人均收入状况,对于吉林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特征一: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整体呈逐年递增趋势,增幅波动逐年放缓。
1978 至 1984 年,连续七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持续增长,从 181.65 元增加到486.8 元,增长 168%,1983 年年增长率出现第一个峰值 39%,反观 1985 年年增长率出现最低值-15%。
时隔 10 年,1994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较 1993 年的农户人均收入,从 891.61 元跃升到 1271.63 元,增长 43%,这为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年增长率最高值。
1978-2020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情况(单位:元)
自 1994 年农户人均收入年增长率出现峰值后,吉林省人均年收入增长率逐年下降,1998 至 2000 下降明显,农户人均收入在 2000 元至 2300 元左右徘徊,2000 年的农户人均年增长率出现第二个最低值-11%。
2000 年至 2012 年农户年人均收入为 4287.348 元。2013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 9621.21 元,比上年增加 1023.04 元,增长 12%。
2013 至 2019,农户人均收入从 9621.21 元增加到 14936.1 元,年均增长 55.24%,但2013 至 2020 增速明显回落,从 12%下降到 8%。
综合来看,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增速较快,整体呈逐年递增趋势,同时增幅波动逐年放缓。
特征二: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在全国各省市农户人均收入排名中逐年后移。1984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位居全国第四,进入全国最发达省份行列。
2013 年,吉林农户人均收入 9780.7 万元,超过了我国农户平均水平(9429.6 元),位居我国第十位;2014 年,吉林农户人均收入 10780.1 元,超过了我国农户 10488.9 元的全国平均水平,仍位居我国十一位;
2015 年,吉林农村农户收入增幅远小于我国平均水平,仍位居我国第十二位农户人均收入增速从 2014 年的 10.22%降至 5.07%,明显回落;2018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 13748.2 元,低于 14617 元的全国平均水平,居全国二十一位;
2019-2020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居全国第二十一位,可以看出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在全国各省市农户人均收入排名中后移明显,且与经济发达省份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特征三:吉林省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2018-2020 年近三年吉林省农户人均收入表明,农户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三年的平均数,依次为 3824.48、8387.19、309.42、2395.98 元,其中经营性收入在四类收入结构中占比最高,高达 56.23%。
按家庭经营性收入划分,收入结构可划分为第一产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和第三产业收入,近三年收入均值分别为,7710.89、55.71、620.59 元,其中农户人均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达到7710.89 元,占三产业均值总和的 91.94%。
2018—2020 年吉林省农户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情况(单位:元)
按第一产业收入划分,收入方式可分为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进三年收入均值分别为 6640.91、272.64、798.02、-0.68 元,其中农户人均农业收入达到 6640.91 元,占四种收入形式均值总和的 86.12%。
综上所述,由于吉林农户总收入的来源依然为家庭经营性收入,而当中第一个行业中的粮食种植业总收入占比最高,所以,家庭经营总收入中的粮食种植业总收入依然是吉林农户总收入的来源。